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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说点保 2022-08-05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实用解读

保险法本条所规定的,是保险事故的核定以及保险金的赔付,保险人在此过程中居于主导引领的地位,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是指相对人提出保险金赔付请求后,保险人对于该请求所涉及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审核,并且作出是否应当给予赔偿的结论。

核定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一是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多少。

核定结论主要是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且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核定工作不能久拖不结,除非保险事故复杂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核定并且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请求权利人。

保险人核定事故之后即可启动理赔。保险金请求权利人如果接受保险人的核定结论,认可保险人提出的赔偿保险金数额,即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达成赔偿协议“,保险人应当于协议达成后的十日内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于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完成赔付。保险人逾期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应当向相对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未及时给付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对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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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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